近日,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淄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淄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11部門聯合印發了《淄博市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于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
該暫行辦法規定,加氫站的選址、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等,應當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2010(2021年局部修訂)、《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2021、《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 34584-2017以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以下為原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11部門關于印發《淄博市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淄建發〔2022〕148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分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氣象局,高新區發展改革局、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公安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環保局、建設局、應急管理中心、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文昌湖區經濟發展局,公安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安監環保局、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區經濟發展局、工業和科技創新局、公安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生態環境分局、建設局、應急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淄博市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淄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淄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
淄博市交通運輸局 淄博市應急管理局
淄博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淄博市氣象局
2022年10月10日
淄博市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加氫站建設與運營管理,保障加氫站安全穩定運行,助推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建設,促進氫能產業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淄博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為加氫站行業主管部門。加氫站的建設與運營和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各區縣(功能區)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加氫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加氫站項目建設,負責加氫站的工程建設管理和消防驗收等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及氫能發展相關扶持政策,負責政府投資加氫站項目的審批工作;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加氫站規劃用地保障并按規定辦理規劃用地審批等工作;
(四)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項目安全 “三同時”審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
(五)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加氫站項目(非政府投資)備案(高新區、經開區、文昌湖區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施工許可和消防設計審查(經開區、文昌湖區由建設部門負責)等審批服務工作;
(六)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氫站氣瓶充裝許可、特種設備監督管理和檢驗等工作。
工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加氫站相關工作。
第四條 加氫站的選址、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等,應當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2010(2021年局部修訂)、《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2021、《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 34584-2017以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加氫站的建設應符合我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利用現有土地建設加氫站、綜合能源港,在符合相關規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無需另行辦理加氫站規劃選址、用地手續。
第七條 加氫站項目報建審批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項目立項。加氫站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山東省投資項目在線監管平臺進行立項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立項機關實時將建設項目立項證明推送至住房城鄉建設和應急管理部門。
(二)用地規劃。對于新征地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三)施工許可。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經開區、文昌湖區由建設部門負責)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審核并按程序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驗收備案。加氫站項目建設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可邀請氫能領域相關專家參與驗收。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八條 加氫站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資質;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裝的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許可。
第九條 對在原加油(氣)站、充電站上改擴建的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氣)、充電設施調整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運營與安全管理
第十條 加氫站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加氫站運營前,應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要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車用氫氣。
第十二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要在站內加氫機及其他明顯位置,公示車用氫氣價格、氫氣質量檢測報告、業務辦理流程、服務承諾和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對社會開放的加氫站,因設備檢修等原因臨時停氣的,應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發布書面通知;因突發事件造成緊急停氣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城市公交車等社會公共服務車輛的氫氣需求,并于1小時內向各區縣(含功能區)住建部門報告;加氫站計劃停業、歇業的,必須在停業、歇業前60日內向各區縣(含功能區)住建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四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不得為未經出廠監督檢驗合格的、超過定期檢驗期限的、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未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的車用氫氣瓶充裝氫氣,不得為非車用氫氣瓶充裝氫氣。
第十五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要做好加氫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氫站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對加氫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要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懸掛于站內明顯位置。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設備安全管理制度;4.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檢查管理制度;6.事故上報處理制度;7.設備設施定期檢驗制度;8.安全保衛制度;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站內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站內單班作業人員不少于3人。
第十七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行檔案,實時記錄運行、維護、檢修、監控、故障等相關數據,并定期進行保存。壓縮機、加氫機等主要設備運行數據、卸車記錄等檔案至少保存1年,場站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90天。
第十八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站內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立即向住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和加氫合建站。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本辦法有效期內國家出臺汽車加氫站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相關政策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信息公開屬性:此件主動公開
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22年10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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